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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委制造群体流血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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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9 01: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济宁市委制造群体流血事件
发布: 2009-9-22 22:57 |  作者: 法律之音 |   查看: 4次

济宁市委制造群体流血事件

09年8月25日深夜,济宁市发生了一起群体流血事件。济宁市委市政府指使武警、公安、法院、综合执法等,约400余人,疯狂残害、无辜、守法、手无寸铁的女职工,造成重伤2人,轻伤24人,一家经营7年,资产600余万元的民营企业,一夜之间被抢夺一空.血流济宁文化广场.至今没有一个部门,为此承担责任.

09年6月初,济宁市市委市政府要举办所谓的成就展,要占用我们公司经营场所,这时我们的租赁合同,还有3年半没有履行完,我们只有一个要求,那就是请政府协助我们,安置一个能经营的地方,使职工不必为此而失业,企业不必为此而倒闭。政府对我们的请求却置之不理,便指使房主与我们解除合同,并诉讼到法院,本租赁合同2002年—2003年以得到济宁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认定,是合法有效,无法推翻的.法院不能进行判决。这时市委、市府领导又变花招,指使房主的主管部门,济宁市文化局反过来告自己的下属违法出租,并申请济宁市中区法院,执行群众艺术馆违法出租,并收回出租房。

09年8月24日下午5时40分,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在我公司门前张贴了一份针对群众艺术馆的第140号公告,内容是:责令济宁市群众艺术馆在次日前改正出租房屋,并将租赁户搬出租赁场所。济宁市中区人民法院的公告,是严重违反法律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但是中区法院的第140号公告,是责令济宁市群众艺术馆在一日内进行改正的公告,其公告没有强制执行的内容。法院对济宁市文化局申请文化行政处罚一案,也没有法律依据。《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法院应停止执行。这时法院不但没依法办案,反而指使法院执行局疯狂殴打无辜受害人,造成严重的群体流血事件。

济宁市委市政府、市文化局,假装不知情责令群众艺术馆,强行解除与租赁户的合同,说这合同是违法的。可是这些官老爷们;也不好好的想一想,租赁户直至今日的房租,一直是交向市文化局和市财政局的,在你们今天想收房子的时候,便指责房子是违法的,这分明是不顾事实卑鄙无耻,难道这样的政府能取信与民吗?

09年8月25日深夜,济宁市委市政府、指使公安局、人民法院、武警部队、综合执法,近400余名全副武装的执法人员,出动各种警车近百辆,把一个偌大的文化广场包围的水泄不通,他们这是在干什么?他们是在执行所谓的群众艺术馆,实为执行租赁户所在的商场。至今,却没有任何强制执行或相关执行租赁户的法律文书,没有法律文书为何要包围租赁户商场?为何要抢占租赁户商场?深夜里租赁户商场内,26名职工中除经理以外,其它25名均为手无寸铁的年轻女职工,她们没有做任何的反抗,她们只是关好自己商场内的门和窗户,看护着自己所分管的商品。半夜过后我们突然听到猛烈砸门的撞击声,随后商场西侧的防盗门,玻璃门被特警人员,无情的砸坏,同时商场的南墙也被特警凶猛的破开,在看商场的正门,同样也被执法人员的大型卡车猛烈的硬硬的拉坏,碎弃的玻璃由上而下砸落在守在门内的女员工们身上,顿时哭喊声,求救声连成一片,无情的执法人员,踏过那些被砸伤女职工身上,这时我们受伤的职工张美霞,艰难的从血泊中慢慢爬起来时,又被再次冲上来的执法人员,一脚揣到门边一块立着的玻璃上,只听张美霞哎呀一声,当场昏死过去。冲进商场内的执法人员,见我职工就打,把职工打的遍体鳞伤后,拖进警车,拉进派出所,被分别关进城区的12个派出所内,进行逼供.把没有顺服他们的职工,拷在了老虎凳上进行毒打并声称:“不老实就把你们毙了,还说:你们几个听着,如果你们几个出去后,谁敢乱告状就把谁再逮起来,拘留所的房子我们多的是”﹗他们还让我们承认看护自己的商场就是违法,还对我们每一个受害者,进行严厉的搜身.因为我们在商场受到侵害时,我们每一个职工都用手机拍到了很多,他们执法犯法残害女职工的犯罪证据,就连女职工的内衣内裤他们都没有放过,目的就是想销毁他们的犯罪证据. 我们被释放后,至今还受到了执法人员的严密跟踪与监控.

26日下午6时,又对我们7名无辜的员工,下达了行政拘留7天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这是因为什么?是因为我们是手无寸铁的女职工?是因为我们没有做任何的反抗?是因为我们被打的遍体鳞伤吗?公安局就可以这样一点证据没有随随便便的拘留人吗?难道政府就不讲法了吗?

奄奄一息的张美霞,被120救护车送到了.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室进行抢救,对伤口进行了诊断和缝合,由于玻璃穿透了腹腔,伤口直径又长,急诊缝合时,加入了引流管,虽然伤口已缝合,但是引流管中鲜血还在不停的向外流着,这时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的法警害怕承担责任,便把连路还不能行走的张美霞,凶残的赶出医院,并说不逮你了,回家吧。这时又有一名法警,买来一件名牌女装,要强行换下那件染满鲜血的罪证,这时张美霞的亲属赶到医院,严厉拒绝了执法人员的诱骗行为.

在这些执法人员,实施违法侵害租赁户商场的同时,有一家与租赁户商场同一法人的另一家商场,也遭到了政府非法的侵害,商场的门头被执法人员,非法拆除.这家商场是一家独立合法的公司,没有任何违法行为,他们这样做是为了什么?他们是把矛头指向了同一个的合法法人,是让世人所不能理解的,济宁市的执法人员真的太疯狂了.(仅在09年8月份的一个月内,发生了3起300人以上的“强制执法行动”)

重伤员工张美霞、孙曾林因是被执法人员打伤至今无法做司法鉴定,问题是凶手是执法人员,执法部门又不给开据司法鉴定通知书,这一切我们已向济宁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中区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济宁市市中区政法委书记多次提出,法医鉴定的要求,至今没做任何答复。

谁有职权动用武警?谁能使人民法院枉法?谁能使公安机关到人家家里去抓无辜公民并非法将其拘留?谁又能指示执法人员破害同一法人的另外一家合法企业?只有济宁市委才敢如此胆大妄为,书记孙守刚才是真正的罪魁祸首。制造群体流血事件的领导小组是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良品,济宁市市中区政法委书记唐庆华,济宁市中区人民法院院长庞新贤,济宁市中区公安局副局长黄盟盟。

为此我们呼吁:有关领导和新闻媒体,严厉制止谴责济宁市委市政府,所进行的残害无辜的违法粗暴行为,制止事态的进一步发展,还无辜者一个公道,严惩违法乱纪者.

(有关受害人的文件和受侵害的部分手机录像请来电索取)

以上呼吁均为事实,否则,租赁户法人及全体受害者,均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受害人电话:0537—3153527 13176182696 13001786386

全体受害人代表: 张美莲 王美丽

2009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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