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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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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1 15:19: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各位同学:

为认真贯彻《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和《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文件精神,落实贷款期限、资助标准、还本宽限期、在校贴息等规定,确保政策落实无时滞、不打折,合理提升资助广度和深度,现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1、新贷

凡是有需要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同学可以选择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所有需要申请办理生源地贷款的同学需向生源地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咨询申请条件及办理程序。如果需要学校配合完成相关的审核程序(如:需要学校学生资助部门审核盖章),请学生携带相关的申请材料至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办理。

2、续贷

凡是已经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同学必须根据生源地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通常为国家开发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的相关要求完成相应的续贷手续才能获得下一学年的助学贷款。根据经办银行不同,学校配合的工作及要求有所不同:

(1)国家开发银行

经办银行为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同学需要在6月30日前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系统完成续贷声明(操作方法:登录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点击“贷款申请”,点“新增”增加一条贷款记录时就会要求填写续贷声明),学校负责老师会及时对贷款同学的续贷声明进行审核。同时,在学年初每位贷款同学必须将生源地出具的《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提交到学生资助中心或者贷款办公室,截止日期为9月20日,否则学校无法为同学录入回执校验码,国家开发银行将终止为同学发放贷款。

(2)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

经办银行为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非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同学需要根据相应银行和生源地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要求办理在校的相关审核程序。贷款同学需在7月中旬放暑假前到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办理相关审核盖章手续,并利用放假回家到经办银行完成或请家人代为办理相应的续贷程序(注:所有贷款同学必须要求放款银行在发放贷款的时候备注好姓名和学号)。完成续贷后,需要学校配合向生源地出具回执的同学请将回执表中所有信息填好至学生资助中心审核盖章。

3、放款

除了个别经办银行将助学贷款放款至学生本人的个人账户由学生本人自行完成学费缴费以外,其他经办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会将助学贷款拨付至学校的基本账户,学校学生资助中心会根据前期审核办理的记录对款项进行一一核对,并将相应款项经财务处上到对应学生的学费账户。若贷款金额高于学生应缴费总额,学校财务处会统一将超出部分自动退费至学生的建行卡账户中。注:请贷款学生随时保持与经办银行和学生资助中心的联系,以确保贷款款项能及时处理。

4、还款和再贴息

所有贷款学生必须按照贷款合同要求按时与生源地经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并按还款计划按时诚信还款。如果贷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更高学位的,或是中途发生学籍变化的,需根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经办机构的相关要求完成相应的手续,及时变更再贴息期限,以避免因自动进入还款期未按时还款而产生不良信用记录。

为了方便助学贷款同学还款,国家开发银行已经在学校安装了用于还款的银联POS机。贷款同学如果想提前偿还贷款(全额还款和部分还款)可以将需要还款的钱存入银联储蓄卡中,到学生资助中心办公室(望江)刷卡还款即可完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偿还。

学生资助中心联系人:蒋永老师(028-85468661)

学生资助中心办公室:   文华活动中心302办公室(望江)

西园16舍对面(江安)

国家助学贷款办办公室: 北园5舍111室(望江)

西园17舍10单元102室(江安)

四川大学学生处

2017/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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